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知乎原文链接
这题目的问的很有意思,让人读来不知所云:
人家女方都已经收了钱,也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提问者还特意强调了多次),那受害人自己都放弃对权利的声索了,你法院还非要认定男方犯强奸罪了不成?
这首当其冲的是对我国刑法的严重误解,强奸罪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换言之,一旦发生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而不是被害人个人。
是否立案、是否起诉、如何审判,完全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完全不以被害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因此,女方拿了钱临时改口的行为,对案件的定性起不到任何决定性作用,与网络上随处可见的情绪输出不同的是,司法机关是讲证据的,就像该案中女方临时改口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者脱罪的理由一样,单纯的口供也从来都不能成为任何案件的定罪依据。

我想问问这位似乎在质疑司法机关断案水平的网友,这女性口供若真像你所说的那般神奇(你还特地加上了女性哈哈哈哈),本案中的男方应该早就脱罪了呀,那最终判三缓四的审判结果又从何而来呢?
至于所谓的刑事谅解,充其量也只能作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比如在法定刑期内判得稍轻一点,或者在符合严格条件时争取缓刑),这与题目暗示的“花钱就能脱罪”完全不沾边。
女方这个行为反而是给自己找麻烦,形同自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强奸的被害人在确实遭到强奸的情况下,为了金钱利益,出具内容虚假的谅解书并改口称“我是自愿的”。这种行为完美符合了包庇罪的定义:明知对方犯罪,却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作假证明),意图帮助强奸犯逃避法律制裁。
此类情况屡见不鲜,比方说臭名昭著的宁波轮奸案:
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驳回一起强奸案的上诉案,维持原判。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强奸案与去年审结的北京“李某某案”多有类似:4名被告人(含1名未成年人)以“夜宵”为名,将19岁的酒吧女服务员带出酒吧,后拖入路边店面房实施轮奸。 此案中,由于受当事人收买,受害人陈某在一审中曾推翻自己遭强奸的说法,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谅解书。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性也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嫖娼,先前的口供是被警察诱骗所致。 最终,受害人陈某因包庇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宁波市中院则依法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北仑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4人中的未成年人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1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1]
受害人收受钱财后改称“自愿”,最终正是被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刑罚
本案中的女当事人尽管迟钝,但自己最终也意识到了这一点:
同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改变,表示“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刘丽称,她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我当时也是觉得我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我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我也不想让事情再这样错误地发展下去”。7月30日,刘丽在其陈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情况属实。
因此,本案的最大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强奸罪的认定及后续的裁判,而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在同样收取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钱财,同样作出了翻供的行为,甚至连翻供的陈词都大差不差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最后,针对某位高赞连案情简介看都不看、见着个女的就两眼冒光要借题发挥的神经病,我实在觉得有些可笑。
满嘴的“不知边界”、“提心吊胆”、“寻求最原始的本能”,隔着屏幕好像在传递某种威胁:
“你要敢告老子强奸,小心老子弄死你。”
我奉劝给这种言论点赞的乎友们也收收味,离这种老疯子远点,省得他哪天自己生活不如意了,在所谓的“无路可走之下”,先拿你们开刀。
简直是法盲加流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