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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在舆论场中坚持为女性权益发声,这种立场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值得支持。
但其报道中似乎有意在暗示一个结论:
在法国,迷奸行为是无法被定罪的,实施迷奸者是可以逍遥法外的。
这显然有失水准。
在《法国刑法典》第222-223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表述: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
任何以暴力、胁迫、威胁或突袭手段,对他人或对自己实施的任何性质的性插入行为,或任何口-生殖器、口-肛门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谷歌机翻)
其中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突袭这个词,不仅仅指“被吓了一跳”或是“暴力的突然袭击”,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其大多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
通过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受害者无法给出有效同意的状态(如睡眠、醉酒、智力障碍、医生谎称治疗等)进行强制性交。
所以,下药迷奸(如马赞案中的情节)绝对属于这个“**突袭”**的范畴,而并非无法可依,受害者的丈夫多米尼克也在2024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获得了20年的有期徒刑,这是法国法律对此类罪行的顶格惩罚,剩余的50名共同被告也分别被判处了3年至13年不等的刑期。
这时就有人要说了,那人家都被定罪了,正义也算得到了伸张,你还在这唧唧歪歪什么?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马赞案之所以能判无遗处,并不是因为法国刑法典本身足够完善,而是因为加害者特殊癖好:
其不仅对受害人施加药物,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影像记录,这才使得“受害者昏迷”、“无从同意”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
直到2020年9月,多米尼克在当地一家超市因偷拍女顾客裙底而被捕,并因此被判有罪后,他的犯罪网络才被曝光。在调查偷拍事件时,警方没收了他的硬盘、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发现了数百张吉赛尔被强奸的照片和视频,这是法国现代史上最严重的性犯罪案件之一。
换言之,本案属于证据条件异常充分的极端案例,具有强烈的偶然性,而非可持续性的司法路径。
如果没有这类近乎无懈可击的证据,案件是否还能得到相同结果?
恐怕就难说了。
也即,本案暴露出法国、乃至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缺陷:
强奸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不存在明显的暴力痕迹,施暴者完全可以退回到那一套老生常谈的辩词:
“我以为她同意”
这时,受害人就被迫承担起了她根本无从谈起的举证义务:“你为什么没有反抗?”
因为受害人昏迷,根本无从反抗;这无从反抗又被解释为“没有拒绝”;没有拒绝又被推定为“可能同意”,最终草草收场,受害者只能将受到强暴的苦果硬生生的咽下去。
这无疑是在讲求证据、重视程序正义的法律间,硬生生地撕开了一个纵容违法的口子。
结果就是,受害人举证不能、加害者拒不认罪,审判实践只得把焦点放在受害者的身体上:有无反抗、有无伤痕、有无呼救?——当然没有。
反之,对于加害者是否尽到确认、同意的最低义务,却几乎没有要求。
所以,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完全正当、必要且具有坚实立法理由的。
不要看到“性同意”入法、“沉默不等于同意”,就开始应激,说些颠三倒四的胡话。
如果要求受害者明确表示“同意”被视为对男性的不公平,那么,要求受害者必须用遍体鳞伤、嘶声呼救来证明“不同意”,难道就是所谓的公平?
为什么前者仅仅是增加了确认的义务,就被担心会引发“诬告”,而后者赤裸裸地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弱势的受害者,却不会造成更大规模的冤案?
少拿那一套反对“女权渗透”的幌子来扰乱视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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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阅读:马赞强奸案案情梗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