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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岁少女拓展营遭体罚致死,6 封求救信均被老师截留,此管教方式是否违法?可以把孩子送去拓展营吗?
2025-09-14

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知乎原文链接

2021 年 3 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从 14 周岁调整至 12 周岁,在法律上承认了当代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自我意识普遍早熟的事实,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民事权利领域却没有承认其作为发展中权利主体的地位,使得打着监护旗号的长臂管辖招摇过市,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性,也是当代拓展营死亡事件、戒网瘾学校虐待事件屡见不鲜的罪魁祸首之一。

在讨论之前我们要知道的是权责对等的基本逻辑:一个人之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前提是他是一个能够理解后果、并做出自主选择的自由个体,这一逻辑当然适用于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我们不妨将其具象化说明:

在以前,法律推定 14 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他们的民事权利也几乎完全由监护人代理。

而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使得 12 周岁以上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拥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这等于是向全社会做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宣告:**我们国家认为,一个 12 岁的孩子,在面对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极端行为时,已经具备了理解其行为的错误性质和严重后果的认知能力。

那么,如果一个 12 岁的孩子被认为成熟到可以为其邪恶行为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他难道不应同样被认为是已经成熟到可以对关乎自身福祉和尊严的基本事务拥有发言权,甚至否决权了吗?

我们的法律一面强调作恶的成熟,一面又将求生和自保的成熟边缘化乃至无视,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畸形的共识——如果本案中莉莉的故事不是一个悲剧,反而被“改造成功”,其写信求救却被截留的经过甚至有可能会成为某些专家嘴里的育儿心经。

这种逻辑上难以自洽的规定造成了法律上的精神分裂,或许有人要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来搪塞(我会在之后说明),但若想要切实避免未成年人在家长管制下的弱势地位轻易地转化为对孩子生命权及人格尊严的侵害的话(莉莉父母只需凭借个人意愿就可以将其送入拓展营),则**应当肯定未成年人具有广泛的消极权利,并且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诺的儿童最佳利益/发展权,而不仅仅是一个被保护的个体,**未成年人被强制送入一个可能对其身心造成伤害的拓展营类机构,也不应仅仅被视为一个家庭内部的教育选择,而应被视为一个对其基本人权的潜在侵犯。

太形而上未免有些空洞,不如以例子的形式来说明。

在 2000 年左右,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被家属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例子并不罕见,家属凭借主观意志就可轻松剥夺一个成年人的自由,这在社会层面上显然是难以被接受的,还暴露了一种基于家庭成员相互保护的义务的冠冕堂皇的权利滥用。

另外还应强调的是,在这类事件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往往是被全盘否定的,毕竟一个”神经病人“自身的感受、意愿和反抗都能被“神经病发作”的表现,当然是无效的。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辩护资格、主观意志等等天赋人权只需家属的一个点头就可以被视为病态、不正常,乃至完全抹杀。

好在我们的《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有相对严格的程序要求(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但这里至少存在一个(理论上的)法律博弈空间,那么现在我要提出我的疑问:

在违背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维权能力、判断力的成年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精神治疗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那么为什么,将一个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维权能力近乎于零、判断能力严重不足的孩子送入在干预手段的任意性和滥用程度上较有着严格规定的精神病院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拓展营却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可言?

当父母以一个冠冕堂皇的**”行使监护权“**的理由将孩子送入拓展营时,孩子的声音在法律上竟是完全静默的。可以预见的是,一个被强迫、欺骗等手段送入拓展营的孩子,会比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的成年人更加无助,在畸形的法律制度下甚至更加缺乏救济渠道,也是因为孩子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面对残忍、痛苦的体罚和虐待时,孩子将更加无力反抗,法律背后的非正义性甚至更为昭彰。

因此我认为,如果想在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味关注对拓展营类设施的监管显得杯水车薪,其效果也只会杯水车薪,我们更需要从根本上肯定未成年人拥有“半成熟的权利地位”,监护人必须尊重**儿童明确表达的严肃意见,**有必要时应辅以医疗手段介入,避免又一个明确表达的回家看病意愿的 14 岁少女得到同样可悲的对待。

14 岁少女拓展营遭体罚致死,6 封求救信均被老师截留,此管教方式是否违法?可以把孩子送去拓展营吗?
https://likeyou.one/posts/reform-camp-abuse-and-children-rights/
作者
Urabe Mikoto
发布于
2025-09-14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