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7 字
13 分钟
为什么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呢?
2025-12-05

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知乎原文链接

前两天刷B站,看见蔡雅琪律师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发表了一些意见,禁不住好奇点进去看,现在想来,这真是近两年我做过最不值当的几十件事之一。

我原本一直以为,蔡律师在此前武大的所谓“诬告”案中说出一些颠三倒四的论断,是受了铺天盖地的营销号、短视频的影响,一时疏忽,并非本意。

但这一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争议,完全处于他专业能力范围之内,可他却仍能说出这一套骇人听闻的观点。我实在难以为这次发挥失常寻找任何合理解释。至于他是不是刻意迎合网上情绪、赚流量,这一点各位可自行判断。 连吸毒入刑都出来了

为了避免有人说我冤枉他,我先把他的核心论点复述得尽可能准确,也即蔡律师口中“吸毒应当入罪的理由”:

我们今天必须要看到…这种所谓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二者没有衔接好,形成了处罚漏洞。进而引发了我们广大网民的不满。 所以我想,如果在实体法上将吸毒入罪,那么今后即便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吸毒这种罪名也不能被封存,就能解决今天这个问题。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他的意思,那么逻辑走向大抵就是:

既然行政处罚与轻罪封存制度衔接不好,那我们干脆直接把吸毒一刀入刑吧,这样就不需要费劲考虑封存的问题了。

如果真如我所理解的这样(我的确不知道除了这个理解还有怎样),蔡律师,你是不是真的该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法理水平是否经得起最基本的专业检验?

这是典型的倒果为因的逻辑谬误,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演,今天你因为吸毒记录争议大,为了方便管理就将吸毒入罪;

那是不是明天如果你觉得酒驾查处太麻烦,是不是所有饮酒驾驶(不论是否达到醉驾标准)都要一律入罪?

是不是如果公众意见觉得“随地吐痰很恶心”,是不是也要建议,说“随地吐痰入刑!”并在档案里记终身,让人家孙子考公都受牵连?

既然问题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上,那你首先要说的不应当是如何修补、弥合两者的关系吗?

蔡律师倒好,既然分不清哪些该封、哪些不该封,干脆把所有吸毒者都扔进监狱,变成刑事罪犯,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让你背负一辈子的案底了呀!

病人得了老寒腿,你不想着怎么治疗,直接把人腿锯了,然后还得意洋洋的:

“哎,你看,现在是不是不痛啦~”

荒谬至极,堪称是当代的削足适履,这种治理思路要是写在期末论文里,可能刚上大学的法学大一新生都通不过,更不要说这是中国最知名的法考名师之一的公开观点了。

还要强调的是,蔡律师不仅用这种逻辑论证吸毒入罪,还在此基础上不断以什么“朴素价值观”、“广大网民”作为自己的立论来源,好像吸毒不入刑就是背叛人民了似的。

在某教授这一派的学者看来,既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行政违法,包括因吸毒、酒驾、嫖娼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记录,也应该被封存… 但是我们的普通的民众,我们的朴素价值观却不这么认为。

朴素价值观是什么?

朴素价值观能作为任何法律的渊源之一进行采纳吗?

今天网民觉得吸毒者活该,要永不翻案。

明天网民觉得纹身好怕怕~,是不是也要把纹身入刑?

后天网民觉得未婚先育影响社会风气,是不是也要列入刑法处罚?

如果法律完全跟着蔡律师口中的“朴素价值观”走,那我们还需要法院干什么?还需要法学院干什么?

直接回到同态复仇不得了:

你骂我一句,我要骂你十句;你打我一下,我就砍你一刀。

这是蔡律师所期待的现代法治吗?

还有那句特尴尬的:

“我看某教授有点儿……就是有点儿撒娇,或者是有点儿表达个人情感的意思啊。”

他居然还指责某位教授“有点撒娇、有点表达个人情感”。

可他自己前一句不就是在不停强调“朴素价值观”、“网民情绪”吗?????

这不是情感?不是情绪?不是撒娇?

说别人情绪化的时候,能不能先照一下镜子?

接下来就是蔡律师的暴论:

所以我一直都认为,吸毒本身就应该成立犯罪。

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法律之所以要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吸毒与其他犯罪之间往往具有伴随性,例如为了筹集毒资,可能会实施盗窃、抢劫等暴力行为。

但是,风险与既遂危害之间,是天壤之别,换言之,这并不是单纯的吸毒行为入刑的理由:

纹身群体的犯罪率或许更高,但这能代表有纹身就一定是坏人吗,当然不能。

同样,我们不能因为部分吸毒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把所有吸毒者统统划成潜在罪犯。

否则,若刑法不惩罚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反而对你可能会在未来犯的某些罪指指点点,则会造成人人自危的状况。

此外,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刑法最基本的犯罪构成:

犯罪=侵害法益+具备社会危害性。

这里的法益可以简单理解为: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称

知道了这些,我们再来看单纯吸毒这一行为

张某江,用自己的钱购买毒品,回到出租屋里,拉上窗帘,谁也不见,自己吸。除了毒贩,他不与任何人接触,不传播、不分享、不引诱、不勾连,那请问:他侵害谁的法益了?

他又侵犯法益吗?

他吸得再自闭、再阴间,也不过是在摧残自己的身体。他的行为(至少在刑法上),与打耳钉、暴饮暴食、极限运动、抽烟喝酒并无本质差别。

因为人的身体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一个人对其合法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处分,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刑法就无权伸手干预。

换言之,只要他不把自己吸死(因为死亡会降低临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类,从而侵害他人法益),刑法就没有理由对他动用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权。

也即: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自我答责,伤害自己的身体,承担自己的后果。

再换言之,如果今天我们真的将单纯吸毒纳入了刑法,那明天打耳钉会不会入刑?暴饮暴食会不会入刑?甚至在某些地方,女人上桌吃饭,是不是也要刑法干预?

除非你真的想回到克己复礼的远古版本,否则你就应该反对吸毒入刑。

然后我们再看看蔡律师对此给出的抗辩:

因为我们知道一个最浅显的道理:你吸毒的人得买毒,有人买就有人卖。由于你的吸毒,无形中助长了有人去卖毒。

是不是公益广告看多了?

经济学上的供需关系,什么时候直接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等了?

如果按照蔡律师这个逻辑

是因为总有人浏览色情网站,提供了点击量和流量,这才让色情团伙有利可图。

所以我们就应该把所有浏览过黄色网站的人,都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源头来进行刑事打击!

这样不就不会有淫秽犯罪了吗!

再比方说:

如果不是你非要跑去看演唱会,非要去买高价票,黄牛怎么可能到处倒买倒卖?

你的购买行为其实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源呀!

所以你们这些买过黄牛票的歌迷都听好了哦!!改天蔡律师就要按照倒卖车票船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给你们一个一个送进去!

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梅贻琦

我始终认为,真正的学者,是在民意汹涌时,敢于冒着被骂的风险,站出来指出大众情绪中不合理、不合法、甚至危险的一面,用专业知识去引导社会走向理性。

而不是在民意已经烧得很旺的时候,不仅不泼水降温,反而抱着一捆柴火扔进去,然后转身对着镜头讨好地说:“看,我和大家站在一起,那些只会掉书袋的教授懂什么?”

我是张江,觉得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我们有缘再见!

为什么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呢?
https://likeyou.one/posts/why-establish-minor-crime-record-sealing-system/
作者
Urabe Mikoto
发布于
2025-12-05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