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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认为武汉大学杨景媛应该落个什么结局?
2025-08-13

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知乎原文链接

我想等到贵乎对性别叙事、苏式逻辑的热情减弱,能够理性谈论事件本身的那一天

杨某会摆脱“诬告”这一莫须有的罪名

我们先来看看网络上诸多声称杨某是诬告的帖子为什么是错的,其论据基本都集中在两点上:

1、杨某朝着肖某的隐私部位拍摄了将近一小时的视频,她存何居心?其主观意指分明就是想让肖某坐牢,而且是侵犯了隐私权的。

2、肖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常的瘙痒,杨某所称性骚扰是在捏造事实

像是“那你怎么不换个座位”这种纯粹在输出某种情绪的评论我没有举,你也不用在评论区里补充了。

首先要指出的就是,论点1中所谓的一小时的拍摄是彻彻底底的谣言,而且是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误导言论,目的是为了让后了解这件事的人先入为主,接受一些错误的信息,将一个具体、复杂的事件标签化,省去了需要耗费心力的复杂过程,反而将杨某身上模糊不清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几个公众深恶痛绝的标签无限放大,从而给公众留下这么一个问题——

对着人家的私密部位拍了一个(有些文章还要加上个“多”)小时的视频,这难道不是心理变态吗?

你听了会怎么想?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老是能看到一群不明真相但义愤填膺的网民任意指摘杨某的原因之一,至于原因之二是近些年来公众对于以往天价彩礼、订婚强奸、法院偏袒女性等一系列关于性别叙事的怨气、焦虑和受害者情绪的集中爆发,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里面有对这件事的具体分析,大家给我点个赞来啊。

根据《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某是在七点至八点十分这一时间段内,拍摄了时间跨度长达约1小时的五段视频,第一段为19:04录制,时长12秒;第二段为19:07录制,时长59秒;第三段为19:09录制,时长46秒;第四段为19:29录制,时长59秒;第五段为20:00录制,时长1分51秒,共计4分50秒。

总共4分50秒的视频,何来一小时的说法?

尤其最近我还发现贵乎上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2小时的说法,难道这就是有些人所谓的“主观意指分明就是想让肖某坐牢?”

没说错,把姓换一下就好了,这多简单。

另外侵犯隐私权的话题我们放在第二点里一块说

先审个题,肖某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正常的瘙痒,所以杨某是在捏造事实。

首先要指出的是,杨某在不能或难以得知事件明细的情况下,对其可能遭受的侵害和被侵害的风险有怀疑的权利,对杨某所谓骚扰的指控也是一样的,在面临疑似骚扰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制止或证明的情况下,拍摄是当事人能够采取的为数不多的取证手段之一,并且杨某进行拍摄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刺探、窥视他人隐私(你要硬说是就是你对),而是为了保留其认为的肖某“性骚扰”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总时长也控制在了必要的范围内,并且根据接下来的事件经过我们可以得知**,杨某是在经过了武汉大学三个月的漫长的校内申诉仍然未能解决且双方陷入僵局后,才选择的网络曝光**,就拍摄的行为而言,杨某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取证行为,应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豁免事由看待。

并且杨某接下来对肖某本人进行问责、以道歉信、录音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寻找校方进行申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都是理性、和平且容易被人接受的,更不用提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当然权利。

至于有些所谓“同学间的小事不至于上纲上线”,“闹到法庭去没必要”还有什么“都闹到法庭去了还能叫理性?”的说法,我希望你们以后在遇到可能的发生的侵害的时候,你忍一忍,忍一忍就过去了,再或者,你直接一脚踹到侵害者脸上去,别管他什么真不真、取不取证的,毕竟这样的处理方式,在你们心中才算得上理性,对吧。

我们再来设身处地地看一看杨某所谓的怀疑究竟是不是故意而为之,是不是在捏造犯罪事实,想陷害肖某。

首先我们继续来看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事件发生前,原告杨某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二学生,被告肖某系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大一学生,两人首先互不相识,事发时,原、被告面对面坐在同一张书桌自习,杨某声称发现桌面晃动,观察后发现被告肖某持续隔着裤子摩擦裆部。

到这里为止,难道杨某没有理由怀疑坐在她对面的肖某正在进行自慰吗?

并且在当天20时10分左右,以下为判决书中的原话,我个人认为肖某的回答有诸多奇怪之处。

比方说当原告杨某问:“你刚才这样的时候你觉得我是愿意的吗?”时,被告肖某回答:“我真的对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我保证,就是我错了。”

这一句,似乎是在说要把什么删了?

之后被告肖明瑫继续书写:“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愿私下解决。我肖某,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拍了姐姐,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侵犯了姐姐的隐私权。”当杨某质问其拍了什么时,被告肖明瑫继续书写:“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我的一时冲动,伤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谅。”

这两句又似乎牵扯出了一个另外的关于偷拍的事项而当杨某再次质问其有没有拍照并要求其打开相册查看之时:

原告杨景媛回答:“你可没拍我呢,你拍了什么?照片拍了吗?手机打开,相册打开!”被告肖明瑫回答:“没有,这个确实没有。”

之后杨某打开了其手机查看,称:

“你没拍我呀,你为什么要写拍我呢?”

最后肖某继续书写:“以上删除,我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让姐姐感到恶心,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是我的过错,伤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谅我,下次决不再犯。”

我个人不是很能理解为什么他不愿意直接说出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只是在抓痒的客观事实,但如果此时仍然有人声称杨某的怀疑是可耻、刻意、没来由、是不值得相信的,我不知道你的理由是什么。

不如再设身处地的想想,一个怀疑自己合法权益有可能被侵害的女生,在加害者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侵害行为后,仍然做出了理性、非暴力、在校规、国法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换做你是这个女生,你真的会做的比杨某更好吗?

据此,我认为,杨某的产生怀疑 → 尝试取证 → 寻求校方介入 → 提起法律诉讼这一逻辑链条是清晰且合理的,这是一个公民感知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时,寻求救济的教科书式的标准流程。

网络上对其所持录音、录像等证据近乎全知全貌的苛求、乃至阴谋论,绝大部分是毫无道理的,杨某作为一个普通学生——我讲到这里又有些人要哈气了,说什么杨某有背景之类云云,退一万步讲,就当杨某背后真有什么了不起的势力,她也不可能、更不应该被要求像刑侦机关那样,去完成无懈可击的证据保全,网络上所谓要求个体承担起公权力的调查责任的说法,本身就是非常荒谬的。


9 月 4 日更

武汉大学的处理到今天仍然处于一个黑箱的阶段,不知道校长向上级的请示到位了没有?

之所以高校领域的塞责、推诿,乃至腐败屡禁不止,正是因为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

B站上(甚至贵乎)有些人将此归功于境外势力的渗透,这招真是屡试不爽,境外势力在你们手里可遭老罪了。

与其以身边统计学的例子对高校行政进行情绪输出,不如来看看一个真正受有些人所说的白左思想裹挟的机构的行为逻辑是什么样的?

我们以美国的《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也就是大名鼎鼎(臭名昭著?)的Title IX为例,这一条款堪称是美国左派的巅峰之作,它强制规定,只要有学生提出关于性别歧视或性暴力的指控,学校必须遵守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学校必须第一时间启动专门的、既定的调查程序。

责任人必须是专职的,而不是让辅导员夹在中间左右不当人。

整个调查过程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可靠,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表。而本案之初竟然出现了长达三个月的等待,最后不仅不了了之,还整出让法院用“陷入僵局”来给你定性的屁话。

无论调查的最终结果如何,学校都必须立即为提出申诉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补救和支持措施,比如调整宿舍、更换课程、提供心理咨询等等,以防止任何可能的二次伤害。

而武汉大学对学生正当申诉的长期搁置、推诿,恰恰展现出了其官僚式的一面,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武汉大学校长直到今天还在不厌其烦的推请、推请所谓上级、上级处理,这难道不是以上级意志为尊、以维稳为第一要务、将个体诉求视为麻烦的旧时代的残余吗?

可能你要反驳说:你这是避重就轻,被渗透的不是行政管理人员,女权思想干扰中国妇女解放,被西方叙事渗透最严重的,从来都是以杨某为代表的文科学生和教师。

如果你真的这么想,我可能要用一种惊异的眼光,重新审视你。

让我们顺着你的逻辑往下走。我想问问你对杨某的愤怒究竟从何而来?是因为她揪着一件在你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不放?是因为她败诉了,所以她当初的起诉就是“小题大做”?还是因为,你认为她作为一个个体,竟然敢于不经任何权威的批准,擅自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是否是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让你感到了冒犯?

不如让我替你把没有说出口的话挑明了好了。

你杨某凭什么去维权?法院既然已经判你输了,(所以)你就是个诬告的骗子!就算你真的觉得被冒犯了,你就不能忍一忍吗?就像人家说的,换个座位不行?人家真正被性骚扰、被强奸的都还没说话呢,你这点事算什么呀?一天到晚就会打官司,好像你的事多了不起一样,农村那么多贫苦的妇女你怎么不关心呢?

这是典型的维权者有罪论,杨某不撒泼打滚、不诉诸暴力却选择诉诸校规、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已经是被境外势力渗透了,背后就一定是女权心理作怪。

那我想问问这些人,在你看来,一个没有被西方女权思想“洗脑”的、纯洁、无瑕的中国女性,在遇到这种事时,到底应该怎么做?是就这样默默地换一个座位,把恶心和屈辱若无其事地咽下去,然后继续忍受这份无妄之灾?还是说,她应该立刻来找你,让您这位有权有势的大(音量提高)人物来审批一下她的维权资格,看看她是不是根正苗红啊?八辈贫农啊?配不配拥有感到被冒犯的权利?

一个普通公民竟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做出了自下而上的权利声张,这在这群维权者有罪论者眼里已经是在寻衅滋事了,已经是在破坏稳定了,他们把维权行为本身(尤其是非专业、非司法化的自救型取证)当作问题,把行为者的取证行为或情绪反应本身病理化、有罪化。最后在B友嘴里则转化成“她为什么要拍”、“她为什么不冷静”、“她就是想出名”之类的论断。

如果再扪心自问地说,这种论调就仅存于网络?武汉大学的行政官僚难道不是这一论调的典范?

……你说,这屋子太暗,说在这里开一个天窗,大家一定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天窗了

——《无声的中国》

手握独一无二的查证权,校园内外动辄被上万的监控覆盖的校方,却将杨某最初小小的查证诉求置之不理,他们有把学生的诉求当作诉求吗?

直到杨某忍无可忍,开始主张把屋顶拆掉,将一切公之于众的时候,这群人才如梦初醒似的,啊,猛然反应过来了,继而接着草草了事,接着扰乱视听。

他们根本不认为学生的权利遭到侵害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实际上这也的确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学生的权利和曾几时被真正视为权利过?因为不论这群所谓的领导、干部怎么处理,这跟他们的乌纱帽没有半毛钱关系——

帮助学生会让领导记住我吗?不会

帮助学生会让他多拿一个子吗?不会

这麻烦事既不能升官也不能发财,还掉一身毛,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愿意为民请命的人一定是感性的,他们来做行政岗只是在经济形势压迫下的无奈之举,可除一个好名声之外他常常别无所获,至于另一种人,他们根本不能算作教书育人的老师,他们一直都是官僚也只是官僚,是藩王的奴隶。

所以,不同于网上对武汉大学的批判,这所谓的处理这事件的“武汉大学”与我们平日里所憧憬的声名卓著的学术殿堂——武汉大学,没有任何关系。

这是行政权力对高校的一次赤裸裸的殖民。

如果每年被数以千万计的同学们憧憬的名校,意指的不是它的学术精神、独立人格,而是其背后那个傲慢、僵化的殖民领的话,我想全中国的高校就不会有名校与野鸡之分了。

另外我还在评论区里看到过一种很有趣的说法,有人觉得,武汉大学一开始的不作为其实是“有深意的”,“是在告诉杨某……”之类。

送你一张马逆的梗图

老Biden说过,你不能只在你的国家取胜时,才为它欢呼,武汉大学将过去那些藏在学术文章里的对旧有行政体制的批评端上台面雅俗共赏,高校正是最后几块没有经历过市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洗礼的领域之一(当然我不是让谁把高校私有化的,我在这里强调服务意识),我本人就领教过它们那套仿佛从上个世纪穿越过来的纠纷处理机制。

过去,这些问题还能被掩盖在学术殿堂的美好光环之下,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今天,还想以虚乎飘渺的象牙塔式幻想和上个世纪残存的学术声誉来为大学僵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开脱,显然是不现实,也注定是不可能的,与其用性别叙事和境外势力的说法混淆视听,不如赶紧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改革来得更实际些。

另外我需要对我上一篇公众号文章中出现的“我支持杨某起诉武汉大学的理性决定”做一些说明和致歉。

直接点题,杨某的决定显然是不理性的,正如我刚刚所说,武汉大学的行政机构效率极其低下,是一个糜烂的殖民体制,而杨某,是依托于这个糜烂体制,才顺利出产了论文,甚至得到了优秀论文这一殊荣,其中的审核机制也不知道是何人把控,难道我国最具盛名之一的大学就是这种水平?

之所以我说杨某起诉武大是不理性的,就在于她这是在否定昨天的自己,如果不是殖民领,我不说杨某的论文就一定发表不了,但她怎么可能获评优秀论文?杨某自身就是这一行政体制的受益者,如果不是这次的事件,谁敢说她会不会成为这一体制的维护者之一呢?


9 月 21 日纠错

转自评论:网传“杨某媛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学位论文”,经核查,武汉大学2024年未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这个只是谣言。

网友们认为武汉大学杨景媛应该落个什么结局?
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yang-jingyuan-case-reflection/
作者
Urabe Mikoto
发布于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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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BY-NC-SA 4.0